穗车指标办〔〕15号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33号)规定,我省延缓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执行至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广州市促进汽车生产消费若干措施》(穗工信规字〔〕2号)规定,临时取消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与竞价的职工医保审核条件的措施也于年12月结束。为做好增量指标资格审核工作,保障政策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1月起,恢复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参加增量指标竞价的职工医保审核规则。

非本市户籍人员原申请参加竞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将于年12月31日失效,如需继续参加下一期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将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二、结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临时调整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职工医保审核规则的通告》(穗交运〔〕91号),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年1月份摇号和竞价活动仍暂不审核上一个月本市职工医保缴费记录。

三、年2月起,恢复申请参加增量指标配置的上一个月本市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的审核,即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的,均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10号)规定的“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规则进行资格审核。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参加年12月、年1月摇号和申请参加年1月竞价已通过资格审核且尚未取得指标的,在有效编码保留期内将自动转入参加次月配置。

特此通告。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年12月28日

来源: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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